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原則(試行)》的通知
魯環函〔2012〕263號
各市環保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原則(試行)》已經省環保廳廳務會討論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原則(試行)
為增強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規范性,提高行政服務效能,特制定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原則。
一、基本原則
(一)建設項目立項和環評審批程序規定
認真落實《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
1.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2.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直接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3.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方可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二)建設項目審批的必備條件
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落實好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意見》(魯環發〔2007〕131號)的有關規定。
1.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相關技術規范及環境保護部和省環保廳的有關要求。
2.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質量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3.建設項目所在地必須完成減排任務,建設項目必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或無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證明文件。
4.擴、改建項目,建設單位原有項目已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污染物達標排放,按期完成治污減排任務。
5.符合清潔生產要求。
(三)項目建設與規劃環評相協調的要求
1.實施建設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聯動機制。列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的“一地三域十專項”等專項規劃范圍和列入山東省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規劃目錄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結合行業規劃環評的結論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對尚未開展相關行業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督促其行業主管部門加快推進規劃環評工作,在行業規劃環評未完成前,對其建設項目應按相關規定從嚴審批。
2.各類園區必須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并將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作為審批入園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對已建成但未完成規劃環評審查的各類園區,其產業結構不明確、功能區劃不清晰、環保設施不完善的,不予審批入園建設項目。
3.行業或園區規劃變更應及時履行規劃環評手續。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應當重新開展規劃環評或者進行補充規劃環評,未履行規劃環評變更手續的不予受理和審批原批準規劃范圍外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4.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必須進入工業園區。化工石化、紡織印染、鉛鋅冶煉、鉛蓄電池制造、皮革鞣制、電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金屬排放的新上項目應按規定進入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開發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各類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否則不予審批。
5.已經建成的上述重點行業項目未進入園區的,應盡快遷入相應環保設施完善的工業園區,否則對其改擴建項目不予審批。
(四)加強環境風險管理的要求
根據《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05〕152號)及《關于構建全省環境安全防控體系的實施意見》(魯環發〔2009〕80號),建設項目環評必須開展環境風險評價工作。
1.所有新、擴、改建設項目,均應在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設置環境風險評價的專題章節。
2.環境風險評價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新、擴、改建設項目的環境風險源識別、環境風險預測、選址及敏感目標、防范措施等如實做出評價,提出科學可行的預警監測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3.凡未按規定進行環境風險評價或預警監測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環保部門不得審批該建設項目。
4.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選址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方可進行相關環評工作。
(五)建設項目審批的限制性要求
根據《關于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監督檢查的意見》(環發〔2009〕62號),涉及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1.對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堅決杜絕已被淘汰的項目以所謂技術改造、拉動內需為名義上項目。
2.對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項目,其環評文件必須在產業規劃環評通過后方可進行環評審查工作,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3.對于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沒有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的建設項目、沒有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
4.對于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可能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改建、遷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重要生態功能區的建設項目要從嚴把握。
(六)區域、流域和企業限批要求
1.區域限批或從嚴審批。對毗鄰居民區的化工等有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要限批;城市規劃區內、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工業園區之外,對有污染的新上建設項目要限批;對不認真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有較多未批先建項目、有較多不達標排放的區域內污水沒有有效措施進行治理的園區要從嚴審批;縣(市、區)轄區內一年內出現3次及以上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的,
6個月內對該縣(市、區)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實行從嚴審批??諝猸h境質量連續3個月排在最差的前3個點位且沒有改善的,對其所在的縣(市、區)的涉及廢氣排放的建設項目實行從嚴審批;對污染嚴重、防治不力的設區市或縣(市、區)實行從嚴審批。
2.流域限批或從嚴審批。全省重點河流水環境質量未達到省環保廳確定的年度改善目標的,河流兩側5公里之內對有污水排放的項目要實行流域從嚴審批。流域水環境質量連續3個月超標倍數排在前3名的斷面、超過達標邊緣的河流斷面,對其負有責任的縣(市、區)的涉及廢水排放的建設項目實行從嚴審批。
3.企業從嚴審批。企業出現一次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已批項目未按規定時限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驗收未予通過的,對該企業的新上項目實行從嚴審批;企業一年內出現2次及以上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存在信訪案件未能及時解決的,一年內對該企業的新上項目實行從嚴審批。
(七)南水北調流域的有關要求
1.南水北調核心保護區外延15公里之內有污水排放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15公里之外有污水排放的建設項目應通過“治、用、?!睂崿F區域污水資源化并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減。
2.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涉及重金屬排放、危險化學品等對水源地可造成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
3.沿線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嚴重的項目。
4.南水北調流域其行政轄區內的重點河流水環境質量未達到省環保廳確定的年度改善目標的,對增加廢水排放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上項目一律不批。
二、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遵循的其它原則
(一)涉及重金屬排放的建設項目
依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關于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56號)、《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山東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等文件:
1.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要求嚴格把關,必須有市一級區域產業布局規劃,重點區域還必須有市一級污染防治規劃,其規劃必須通過規劃環評審批。
2.遵循按照“以大帶小”、“以新帶老”以及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明確具體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的替代來源,并經省環保廳確認指標,實現非重點區域重金屬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長,重點區域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減排達到規劃目標要求。
3.要科學確定涉及重金屬排放項目的環境安全防護距離。嚴禁在水源保護區、居民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內建設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4.對涉鉛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項目選址,市、縣環保部門應出具預審意見。
5.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制度,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符合全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與處理發展規劃和當地工業區設置規劃。
(二)造紙等高耗水行業建設項目
依據《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等文件:
造紙項目必須符合省級造紙行業發展規劃和規劃環評。對造紙等高耗水項目應按照不新增布點、“三不增加”(新鮮水耗用量不增加、廢水排放量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的原則進行審查審批。對確需增加新鮮水用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先行獲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文件。
(三)石油化工行業的建設項目
依據《關于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8〕68號)等文件:
1.原則上不再審批未列入已頒布行業專項規劃且未通過專項規劃環評的項目;
2.項目涉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在建設單位取得生產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前,不得審批其環評文件。
3.搬遷項目應對原址進行污染清除和生態恢復。
4.不得審批1,1,1-三氯乙烷、三氟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和甲基溴生產裝置。
(四)印染及染料行業的建設項目
必須實行集中供熱和污染物的集中處理。
(五)農藥行業的建設項目
依據《農藥產業政策》、《農藥生產準入條件》及《山東省農藥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2011—2015)等文件:原則上不再審批未列入“十二五”規劃的項目。
(六)熱電行業的建設項目
1.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魯政發〔2011〕55號),新建涉煤項目逐步試行煤炭等量替代,火電行業的總量指標實行行業控制,全省統一調配使用;
2.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發改能源〔2007〕141號),項目建設應符合市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的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在已有熱電廠的供熱范圍內,不重復規劃建設企業自備熱電廠;除大型石化、化工、鋼鐵和造紙等企業外,限制為單一企業服務的熱電聯產項目建設。